有关保险与税的法律及相关政策
根据现有的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或者其他在一定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得出: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得出: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或者其他在一定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与遗产税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在《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也有回复“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
监管的负面清单中也明确提出“禁止宣传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如遗产税将开征等”。
因此宣传买保险可以免交遗产税等内容违法监管禁止性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
1.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及政策的内容得知,“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或者其他在一定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遗产税更没有开征遗产税,买保险不存在免征遗产税,买保险也不能免缴纳其他税费。
2.“避税”一词存在歧义,含有“逃避”“规避”,在代理销售保险及保险宣传过程中,应客观根据法律及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不能仅仅使用“保险可以避税”进行宣传,容易存在歧义引发销售误导等合规风险。
3.最后,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税,不能有侥幸的心里和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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