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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营改增工程造价的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



某工程项目 送审和审计都是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的9个点计取价款, 施工方是小微企业 今年只能开具1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票已经送至甲方 。但付款的时候甲方以最终审计结果中的税金和发票中的税金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甲方是政府机构 。


发包人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呢?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再次调整了征收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问题的焦点首先在于国家为企业减负,降低了商品的税率,降的是税率,却不是商品价格,如同消费者购买一个电视机,购买时讲好销售价格为1170元并签了合同,如果税率不变其中开发票里税金是170元,但开发票时,税率降为16%,这时,发票中的税金为1170/1.16*16%,此时企业承担的税金降低,这是国家的福利,但却不是降低商品销售价格的理由,无论发票中的税金如何变动,这样的约定,商品销售价格是不变的,建设工程也是这个道理,工程结算价款就是商品销售价格。


问题的焦点之二在于,我们的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都没有明确要求本工程的计税方式和发票要求。一般会提到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本工程计价按一般计税方式以及按简易计税方式计价而已,而问题就在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的表述却很工程缴税方式没有必然和天然的联系。如本工程并没有在合同中提到投标人的纳税身份,也没有提及工程缴税方式和获得发票的要求,因此并不能以此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问题的焦点之三,就是本工程为政府工程,也就是说不需要再进行下一个环节的销售流转,发包人也不需要获得发票中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因此只要关注发票的总额与合同结算价款是否一致即可,其余不用关注。


因此彻底解决营改增导致工程价款纠纷的唯有两策。


一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计价方式和缴税方式,以及发票要求,以及相应的责权利措施,使得计价与缴税二者同向而行。即为价税统一!


二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做到价!税!分!离!我们针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固定总价也好,固定单价也好,一般计税方式抑或简易计税方式,在工程结算阶段之前,我们确定的都应该是税前造价,而不是工程总造价!税金是按实际调整的。即为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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