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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什么时候实施的(2021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没有)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修改主要在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基础上修改了第(三)项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激励的规定,并增加了“为了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发行”、“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种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增加股份回购情形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明确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建立库存股制度


明确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于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境外成熟市场均不允许其享有表决权或者参与利润分配。



1、我国的资本市场立法逐步走向成熟,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将逐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正式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位阶层面得以确立,可以更有效的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对于公司的归属感;


3、有助于权证类产品的发行;


4、可以制度性的稳定公司资本结构和控制权。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这两个国际上使用率最高的股份回购事由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


5、可以有效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尤其在股价普遍被低估或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时,股份回购可以用于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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