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企业食堂承包服务给您好的建议(承包工厂员工食堂有什么好的建议)

案情简介:

志高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为了方便员工就餐,企业设立了食堂,并与食堂管理人员签订了承包协议。有一天,餐厅的工作人员在餐厅工作时,发生事故后,造成该工作人员右手肋骨骨折。该员工遂将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企业认定其工伤。


企业辩称:

我们和食堂管理人员签了承包协议,餐厅的所有人员就和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了,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员工工伤与企业没有关系。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员工和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企业认为,我们和食堂管理人员之间签订了承包协议,我们之间就应当是承包关系,怎么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呢?


原来问题出在企业和食堂之间签订的这个承包协议。


承包协议上规定:


甲方也就是公司负责员工的业务知识培训,安全和文明规范作业的指导和教育,负责乙方承包事项的管理与指导工作,督促检查,乙方按时高效及时完成相应的承包义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或者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承包范围,乙方应当服从调整,承包的提供就餐义务。不到位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协议。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或者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承包范围,乙方应当服从调整,对拒不服从者,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承包协议,甲方每个月发放乙方基本承包费1500元和考核承包费基数400元,按照考核情况上下浮动。除每天进行日常考核外,每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不少于两次考核成绩,作为考核承包费的发放依据。


而乙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乙方要服从甲方的承包事项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承包服务。同时乙方的医疗工伤,甲方都无需负责任。


承包协议上的约定中,有几点需要我们尤其注意:


第一、承包协议当中,每月工资由甲方给乙方发放;


第二、甲方每个月要对乙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第三、乙方要服从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管理。


这三点相加,承包协议就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最后也是根据以上这三点,确认的劳动关系。




企业的风险点提示:

近年来各类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采用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劳务协议的方式,避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承包协议没有签订好,还是没法达到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如果想要真正降低用工风险,首先就应当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予以了解。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从以上的标准可以考量,法院认定公司与食堂受伤的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所以,企业在与食堂之类的承包人员签订承包协议时,一定要避免有以上三项标准的条款出现在承包协议中,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也不要与员工发生直接的管理关系,每次的管理要通过食堂的管理人员进行。


尤其是工资部分,很多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工资,而且工资的发放有一定的规律性,每次都是按月发放。这对认定成劳务关系也十分不利的因素。建议企业,不要以发放工资的名义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是要给签订承包协议的相对方发放承包费。


以上就是从劳动的角度给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一点建议,希望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一点启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