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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年限折旧率(电梯折旧年限与折旧率)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楼房内包括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会部门将这些设备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自用房产以价计征房产税是否包括这些设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电梯、中央空调属于机械设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法定折旧年限为10年,楼房的法定折旧年限为20年,而且,楼房、电梯、中央空调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可以将电梯、中央空调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设备”类核算,不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写字楼”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将电梯、中央空调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后,在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价时应当包括电梯、中央空调等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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