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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部分人抚恤金按老办法计发,吃亏吗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部分人抚恤金按老办法计发,吃亏吗?到底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抚恤金,其中退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4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标准发放,事业编制退休人员按2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标准发放。不过,自从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月数没有变化,但计发的基数发生大变化,也就是过渡期内退休“中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按老办法计发。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人员,又称为退休“老人”,他们领取的养老金是基本退休费,他们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和2015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以及加上2016年1月后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这里面有一个细节要注意,那就是基本退休费不等于基本养老金,经查证,基本养老金等于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历年养老金调整之和,但抚恤金计发基数不包括退休补贴。网上流传“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乘以40个月、20个月就是发放的抚恤金”,其实是不对的。

举个例子,假设王某为2013年退休的公务员“老人”,2016年6月死亡,退休时基本退休费为1295元,退休补贴1820元,增加的退休费标准350元,2016年调资增加养老金162元。因此,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1295 350 162=1807元,其家属能到一次性抚恤金等于1807乘以40个月=72280元。

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也就是常说的退休“中人”,因病非因工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发生大变化,也就是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简单说抚恤金按老办法计发。

其中,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退休费比例 增加的退休费)×历年工资增加率 退休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举个例子说明,假设王某为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1月死亡,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为1439元,退休费比例90%,增加退休费350元,2019年调待170元,2016年至2018年工资增长率为6%、4.5%、3%。因此,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1439×90% 350)×(1 6%)×(1 4.5%)×(1 3%) 170=2046.9元。如果王某是退休公务员,一次性抚恤金等于2046.9元乘以40个月=81876元;如果是退休事业编制,一次性抚恤金等于2046.9元乘以20个月=40938元。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抚恤金按老办法计发,吃亏吗?

不会吃亏,原因有3点:一是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是增量改革,养老待遇只增不减是改革原则;二是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计入抚恤金基数;三是设置老办法增加率,从2016年开始,每年乘以增长率,可以达到增资效果,换句说,相对2014年月9月老办法待遇是增长的,其对应的抚恤金基数是增长的。

另外还想强调一点,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死亡后,也属于养老金重算对象,这也意味着还有2笔钱要发放:一是养老金重算后,补发的差额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精准核算后,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说完抚恤金,我们来了解一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费政策。据考证,丧葬费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看地方政策规定,因地而异,比如北京按5000元包干,安徽省按2000元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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