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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进口货物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条件的需要申报纳税

近日,上虞一家企业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纳税后,及时向绍兴海关主动披露。

据了解,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同时符合“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进口货物有关”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纳税。

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天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因纳税义务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法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关员介绍,我区现有500余家进口企业,如有企业发现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可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161号公告规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符合公告第一条情形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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