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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税务局查询系统(四川省税务局发票查询)

2019年1月,社保正式移交税务局征收管理,税务机关除了完成依法征税的职责,还要依法完成政府非税收“社保”征收的任务。


税务局会怎么收“社保”?收税务局取社保基数怎么确定?少缴的社保是否会追溯?


尤其是2019年税务局正式接管“社保”后,会如何确定缴纳社保的基数和征管审查成为许多人担忧的问题。


近日定了,统一将用工单位实际和直接支付查询系统给全部职工劳动报酬的“工资总额”,作为税务局征收和审查用工单位缴纳社保“度”的方向。


确定的具体方法,大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控:


一、“工资总额”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税务局在征收“社保”确定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内容为: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在员工任职受雇期间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以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为计算社保的基数。


工资总额内容将成为税务机关确定“社保”缴纳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以及检查的要点。


例如:


通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数额查看用工状况,然后根据人力资源部门信息比对工资薪金实际支付人数,以此将企业效益、用工人数、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额度、缴纳个税的税基、缴纳社保的基数“五点一线”进行系统比对,如果其中有一处或多处比对不成功(异常),那就以此确定相关问题存在的可能性。


一是、用工人数是假的,以此扩大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额度。


二是、利用虚构人数稀释高收入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没有足额缴纳个税和社保,存在“逃逸”行为等。


提示注意:


企业所得税中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查询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这些收入不在计算社保“工资总额”内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四川省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常州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四川省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三、税务局审查社保“真伪”基本方法


“社保”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原则是:用工单位必须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即:用工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


税务局强调: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所得,


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所得,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所得,


一律需要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社保”。


提示: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社保”的奖金包含经常性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即:用工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超额


四、社保违规行为监管和清查基本手段


由于社保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项内容,它与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就形成了必然的xy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下的财务数字通过向主管税务局提交的发票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全部录入税务征管系统。从而主管税务局征管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用工单位如果虚报社保缴费基数,就会引起一连串的数据的反映及变化,最终异常在系统中被提示预警。


五、历史少缴社保是否会被追缴


社保的征缴并不是从2019年开始,原来一直是由地方税务局在代征。国地税合并之后国家通过《办法》将社保归属税务局征收的方式“名正言顺”了。


所以,2查询系统019年税务局对社保费追缴工作依然会像往年一样采取常规征收办法和履行检查程序。当然,为了达到国常州家强调稳定性为主的目的,是不会因为社保机构改革而搞“运动式”的欠费清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平稳过度”和“常规征查询收”并不代表,税务机关对于主观故意逃逸或者少缴的“社保”不进行追补。


并且对于“主观故意”少缴社保的行为追查也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从法律的角度,这种“追补”是征管单位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例如:


2018年8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常州市某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发票11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合计201万元,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该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因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追缴是必然的,只是时间的问题。


社保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主观故意“逃逸”社保的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用工单位财务人员作为实际业务处理者,一定不可忽略2019年社保征收改革后税务局所带来的风险,尤其是与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比对异常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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