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生连理枝,水出并头莲。有些夫妻不仅是恩爱和睦的人生伴侣,还是事业伙伴。
实务中,夫妇二人以二人婚后共同财产设立且股东仅为二人的有限公司,是很普遍的现象。
那么,这里想问大家一个问题,你觉得当资不抵债时,夫妻公司是就持股比例承担一人有限责任,还是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呢?
带着你的答案,怎样一起来看看最高院的判决的一个案例:
案件概述:
熊少平、沈小霞是夫妻,婚后两人出资成立青曼瑞公司,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熊少平、沈小霞各持股50%。
该案焦点为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猫人公司申还是请追加熊少平、沈小霞为被执行人应否支持?
判决
民事判决认为,青曼瑞公司设立于注册公司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熊少平、沈小霞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认定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怎样青曼瑞公司的二人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夫妻,该股权主体具有利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另外,公司法有条特殊规定,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俩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好务承一人担连带责任”。
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夫妻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因此,法院认为,熊少平、沈小霞应对青曼瑞公司案涉债务还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不少夫妻公司的债权人在债权得不到履行后,都会将公司及好其股东推上法庭,并主张否认该公司的人格,要求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那么,夫妻公司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第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将夫妻财产的分割证明在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增加一个注册公司第三人为小股东,避免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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