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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


关于房屋征收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关于房屋征收与实施单位是这样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税务局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由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国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税务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系统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应的解释是这样说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系统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那么,负责征收实施单位是什么意思呢?因为征收过程当中一般有三个主国家税体会出现:一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一般是区县级行政主体。二是征收部门,征收部门一般规定是住建部门,实践中住建部门征收主体比较多一些。一般的征收当然也有的征收部门是管理委员会,某某管理委员会或者是某某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可以作为征收部门。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行政机关财政予以保障。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征收以看出,如果拆迁过程中出现以盈利为目的的拆迁是违法的行为,同时呢,不论是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或者是拆迁队进行的拆迁工作,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仍然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因主管为各地的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不同,所以实践中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征收部门。当然了,有可能是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征负责收办,税务也有可能在本就存在的房管局等部门中确定。国家大部分地区的原拆迁办现在改为了现在的征收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务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还提到地方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应当互相配合。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国家税房屋征收与补偿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践中确实如此,因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例如,补偿的有关工作涉及财政部门;土地使用机关权手续的办理,涉及国土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商用房屋认定,涉及工商主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和由本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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