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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报备事项(外资企业外汇管理局备案流程)

“企业宁静日”让企业安心发展


近日流程,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东北地区率先推出外企执法检查申外资企业请报备制度,让企业宁静代表处生产、安心发展。“政府实施‘企业宁静日’制度,规定执法部门不外资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让我切实感受到经开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投资到这儿让我很放心!”韩资企业沈阳发斯爱外资企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兴地说。


5外汇月19日,进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映入眼帘的是遍地开花的企业,处处是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正在外资生产车间忙碌的韩资企业沈阳发斯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兴地说:“政府实施企业宁静日制度,规定执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让我切实感受到经开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投资到这儿备案让我很放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高品质营商环境支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开区针对企业反映的综合执法部门多次执法和重复执法,给企业增加负担的问题,以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努力实现“三有四化”(服务有温度、市场有活力、发展有特色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坚持不懈打造“时时好、处处好、人人好、事事好”的营商环境,在东北地区首家推行“企业管理局宁静日”制度,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报备制度,由经开区营商环境建设部对拟检查执法的企业提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事项本区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此外,还规定行政执外汇法部门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报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除特殊情况外,流程行政执法部备案门,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七日内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需要向企业反馈行报备政执法检查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企业,不得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中没有违法行为、社会诚信较好的企业应当减少检查次数。


虽然综合执法部门到外资企业检查次数少了,但在不断的创新监管模式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正在积极推行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十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减少对外资代表处企业的干扰。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事项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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