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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资不抵债,无力偿付的债务能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注销时资不抵债,无力偿付的债务仍应确认为清算所得。

1. 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收入”做了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2.政策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付”已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实无法偿付”,去掉因债权人原因,改为因各种原因。

3. 配比处理。

出借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已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借入方无法偿付的也应做其他所得收入。

4. 财务处理。

企业按照财务制度,无法偿付的应收款项应做“营业外收入”;

5. 清算所得申报表填报。

如果企业进入注销清算环节,国税函[2009]388号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中,主表及附表二填报及说明也要求做负债清偿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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