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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注册大公司逃避债务(公司欠账注册新公司逃避债务)


因《公司法》修订草案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故关于修订草案的系列解读仅供探讨、学习、交流。


本文内容主要是结合修法趋势和商业实务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重要亮点。


以期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吸收新规则,布局新趋势。







01


有限责任的正反面




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给了创业者撬动梦想的杠杆。


美国著名法学家、原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Butler)在1921年曾盛赞公司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即使蒸汽机和电,也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假如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也会大打折扣。“


这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正面,也有反面。


在实践中,若经营的公司产生较大负债,除选择诚信还债之外,还有更多不诚信之举:


新设同类公司,转移客户资源、资产等,瞒天过海;


又如注销负债公司逃费债务,再开一家公司,金蝉脱壳;


再如注册多家公司互相串通,套取他人财产,暗渡陈仓;


......


为规范以上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赋予了相关方“刺破公司面纱”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如何取得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法人独立地位的证据,成为债权人和司法裁判的难点。


这导致手握“刺破公司面纱”的权利,但仍不能让面纱背后的操控者伏法。久而久之,理论与实操之间生成漏洞。


人性的阴暗面总是在有漏洞的地方泛滥。




02


修订草案的内容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规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做了重新调整。





在修订草案中,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独立出来,调整为修订草案的第二十一条,并新增一款内容。


修订之前:


如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则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之后:


除上述股东连带责任外,如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逃避债务,则各公司之间对债务互相连带。


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的变化再为债权人送上“刺破公司面纱”的利刃。


我们知道,公司的债,多为合同之债。


通过设立多家公司逃避债务,债权人即使诉至法院,因签订合同的主体是A公司,而利益输送的主体可能是B、C、D等公司,法院也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铁律,造成追责困难。


同一控制人控制多家公司,有个形象的比喻:“糖葫芦公司”。


如本条修订草案通过,则贯穿“糖葫芦公司”的不再只有控制链,还有责任链。


在这一层面上,打穿了所谓精心设计的“防火墙”,无论设立多少家公司,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情形中,股东及任一家公司均需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设立多家公司逃避债务的模式将成竹篮打水。




03


最后的话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一家公司从无到有再到无,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闭环路径。


但比制度设计更难的挑战是诚信发展。


在变化发展的世界中,无法设计出一劳永逸的制度。


在商业竞争中,诚信的追求财富可能很难,但毫无疑问的是,不诚信的发展套路将会越来越难。


再次强调,因《公司法》修订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


本文观点不一定全对,但要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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