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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福建案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引发争议如何处理?


导读: 2012年,福建的王先生家所在地发生了征收,王先生当时也没多想就和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由于安置房是期房,王先生一家很多才拿到安置房,拿到安置房之后,对于安置房的位置、质量王先生都不太满意,后来还听说当时他家拿的补偿款偏低,王先生一家很后悔,想去起诉征收方确认协议无效,并重新对他家进行补偿。但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已明确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他该如何是好呢?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542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本案系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的安置指挥部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而引发的案件,申请人的原审诉求是确认该协议无效。对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形成的类似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再审申请人现针对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依据不充分。



律师说法:王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他和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但需要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协议应属无效协议,需要符合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王先生签订的协议已有10年之久,想要确认无效实非易易。因此,建议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决定。遇到问题也要及时解决,越拖对我们越不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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