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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商注册的企业重名)


【基本案情】


S快餐店系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都是不特定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2日晚,负责面点工作的员工杜某,在收尾工作时由于违规操作导致手指受伤。2019年10月23日,杜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经审理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S快餐店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对杜某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9条、第11条之规定,于是S快餐店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杜某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案件结果】


杜某与S快餐店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裁判要旨】


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雇佣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不特定人员,劳动者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管理,个体工商户安排劳动者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系个体工商户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应被认定为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盛仑评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被告亦不违反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规定,故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根据原告的安排从事工作,被告从事的工作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从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散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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