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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江西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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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请阐述一下什么是“营改增”以及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意义?


答: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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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原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三是本次改革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二手房交易缴纳增值税等,并对二手房交易政策进行了延续,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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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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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次营改增试点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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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增值税管理的特殊性,增值税发票领购和开具的要求与营业税发票存在较大的差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要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需要到相关技术服务单位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设备发行后,才能领购和开具发票。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并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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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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