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重庆市企业安全行政处罚法全文(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这些情形包括: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


(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另外,对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增加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新的行政处罚种类等。


二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加了“可以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并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形作了补充和完善。


三是对部分文字内容进行调整,增强协调性,如将“残疾、疾病”的表述,修改为“重大疾病”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