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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支付的佣金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税前扣除)


1、规定限额支付比例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对于这一比例,实际业务中很多企业都是超过规定标准,如某大型酒店通过国内知名平台预售预订房间,酒店如果要按成交金额向平台支付20%的服务费,对于超过15%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2、支付对象分为两类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也就是说,提供服务的机构分为两种,即公司和自然人。实务中,对于向公司支付该项费用,除索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合规凭证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而对于服务对象为自然人的,在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时,一是对于支付金额超过500元的,要提供发票,二是自然人取得这项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要履行全员全额申报义务,这个事项很重要,好多企业由于应扣未扣,被税务机关处罚并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案例是常见的。


3、不得记入相关项目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这也就是说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要单独作为一项费用,基于存在限额扣除,所以不可混入其他费用中。


4、资产相关要资本化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这一规定与会计和税法对资产核算和确认相一致。


5、不得冲减服务金额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相关资料归集留存


财税[2009]29号文件曾经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这一条虽然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明确规定废止,但是,由于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是按照一定的服务内容及金额作为基础,所以要对计算、分配、完成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归集整理和留存,作为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必要附件。


好了,今天的每日说税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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