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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税局办税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电话)

昨天,


山东3地紧急寻人!密接者乘高铁、搭出租、坐公交,在外就餐


烟台莱阳


2月28日,烟台市芝罘区发现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该无症状感染者已由负压救护车点对点转送至市级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


经调查,该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盖某在莱阳的活动轨迹如下:


2月27日,盖某乘坐G2670次列车14时30分到达莱阳站,出站后乘坐出租车至金山小区,后盖某至小区附近阿龙理发店理发(微信付款时间15时01分),16时10分许,盖某步行至盛隆后街御盛源黄焖鸡店就餐,17时许离开。


与上述活动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村)、入驻酒店报告,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线索,请立即向属地镇街报告。


请市民朋友密切关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关注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用公筷,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佩戴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就诊过程中应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莱阳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滨州邹平


2月28日,记者从邹平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获悉,2022年2月28日10:00,邹平市疾控中心接到“疫情防控重点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的协查信息:涉及邹平市一名重点人员(以下简称C),为烟台市一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的同车厢(不同时间段)暴露人员。现将C返邹后活动轨迹公告如下:


2月27日


17:57从周村乘坐106路公交车,18:15左右到邹平市长山镇政府下车,后自驾车(出发前其自家车停在镇政府院内)回到长山镇华都西区家中,自述乘车期间佩戴口罩。


18:30左右自驾到长山镇的老姜山泉水(位于长山镇信用社往西300米处)打水,19:00左右返回家中,自述佩戴口罩,当日未再外出。


2月28日


6:30从长山镇华都西区出发,步行沿长苑路(西侧)到长山大桥站点等待公交车,自述佩戴口罩。


6:52乘坐5路公交车,7:20左右从工行东城支行(位于黄山三路16号)站点下车,自述乘车期间佩戴口罩。


7:20左右下车,步行沿黄山三路向西至黛溪五路路口,后沿黛溪五路(东侧)行走,约7:30左右到达帝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述佩戴口罩。


8:13 接到济南疫情防控电话告知其暴露史,C主动做好防护就地隔离。


11:00专车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目前,C已集中隔离,无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涉C流调排查出的相关接触人员已按要求进行管控。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重点人员C可能有接触或轨迹交叉的人员,第一时间向属地镇(街道)、村(社区)或工作单位报告,主动做好健康监测,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其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立即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务人员14天内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医途中请全程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隐瞒相关接触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落实好个人健康防护措施,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不扎堆、少聚集。


邹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543-4268603


邹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543-4268656


淄博周村


关于公布滨州市1名密切接触者


在周村区的行程轨迹的通告


2022年2月28日,周村区接到淄博市疾控中心协查函,函告烟台市1例无症状感染者的1名滨州市密切接触者曾于2月27日在周村区乘坐4路、106路公交车,其自述全程佩戴口罩。详细乘车情况如下:


4路公交车乘车情况:其于16:32从淄博站乘坐4路公交车约17:33到达周村正阳路立家庄路东侧公交站牌,下车后等出租车,17:45从立家庄乘坐出租车沿正阳路往北行驶。


106路公交车乘车情况:其于17:53到达桃园社区路东侧公交站,17:57从桃园社区公交站乘坐106路公交车沿正阳路往北行驶,其间在黑土站点停靠,有多名乘客在此站下车,18:14到达邹平市长山镇政府下车。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密接人员有轨迹交叉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报备,按照社区(村居)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请广大市民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严格落实现行各类防控要求。做到勤洗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时积极配合测体温、亮码通行等防控要求。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请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医途中请全程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如隐瞒相关接触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周村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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