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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的个税起征点(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新个税10月1日开始就正式开始,9月底对个税政策必须学习到位,估计各企业已经给会计人下达的命令了吧。


对于部分自由职业者,尤其是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来说,无疑是比个税起征点上调还要利好的一件喜事!


情况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 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 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情况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 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 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 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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