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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政策风险(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

导读:


下面由长河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为您梳理一下常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涉税风险: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析


(一)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六)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购买的礼品用于公司的外部,如交际应酬、对外投资、以物易物、抵债、赠与他人等,需要视同销售;而如果购买的礼品用于公司内部,如员工的福利消费等,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或需要进项转出。


(七)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防护用品等,进项税可以抵扣;与福利相关或福利性质的劳保用品,如公司食堂厨师的工作服,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进项税不得抵扣。


(八)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事前对进项税额进行区分,例如有些企业厂区食堂的水电表与总表没有进行区分,在取得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全部抵扣。根据税法,在应税与非应税、能够抵扣的和不能抵扣的项目无法分清时,就剥夺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因此给企业造成惨重的损失。


(九)年底结账之前应对本年度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面核查,如发现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尽早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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