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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个人所得税算法(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怎么算)

个人经营性贷款,全部给企业使用,企业如何做账?开给个人抬头的利息单及发票,企业能否税前列支?个人是否还要交税?




对一些老板来说,个人经营贷款本质上是公司生产经营的贷款,但贷款主体使用个人,税收问题很麻烦。因为税收往往取决于交易的形式,从形式上看,这笔钱是银行借给个人的,个人再借给公司的。





对于公司来说,根据目前的票控税理念和企业所得税扣除要求,企业必须获得利息支出发票。对于银行来说,贷款是给个人的。如果他们想开具发票,银行只会向个人开具发票。




那么,问题来了。个人需要到税务局向公司开具利息支出发票,个人应承担3%的利息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个人觉得资金都是给公司经营的,中间没有实际收入,也没有增值。




据说,税收是一条链,增值税,上游销售,可以成为下游投入扣除;在收入方面,相应的成本可以同时扣除。但遗憾的是,个人链条断裂了。




对于个人贷款基金获得的利息收入,无论该基金是借来的还是自有的,都没有成本可以扣除。只看你的利息收入,交20%的税。个人经营贷款虽然平进平出,但税收不承认。至于增值税,目前的利息收支直接断链(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个人经营贷款的税收问题没有解决办法。如果你想合规经营,你必须承担额外的3%增值税(当然,现阶段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免税政策)和2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不管税法的规定,先自行列支,税务发现后再与税务沟通。




一些政协委员建议允许利息支出税前支出,但税务局的回应基本上是根据现行官方文件回复的,这意味着支出可以列出,应该纳税。




如何打破这一税务困境?或者税务局政策可以开放,尊重经营贷款业务的本质,在明确经营贷款的前提下,确实用于企业经营,个人利息发票也允许税前支出,当然,这需要国家一级出具相关的税收政策。




或者,银行可以改变实践,个人经营贷款由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变更贷款合同主体),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在当前的贷款政策和银行业务评估体系下,可能无法顺利实施。




但无论如何,国家还是要正视这一税收困境,为企业提供合理的渠道,避免不必要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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