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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获得救济。本文将对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浅析。

01

何时可以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仲裁法》第五十九条)


02

应当向谁申请撤销?

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03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系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系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04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一)如何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换言之,法定程序中的“法定”,包括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也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程序;此外,即便违反了法定程序,也还需具备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结果要件,故并非所有程序违法的情形均会产生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183号孙某与上海某合伙企业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庭在当事人孙某去世后未通知其继承人参加仲裁,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申请人并未说明和举证仲裁庭未通知孙某的继承人参加仲裁会对案件实体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况且该仲裁程序的瑕疵可以在后续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因此法院并未予以支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709号、(2020)沪01民特547号民事裁定书等均对此有详尽论述。

(二)如何认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667号黄某等与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20)沪01民特698号李某等与启东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20)沪01民特681号苏州某公司与常熟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等司法案例,构成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此外,隐瞒事实与隐瞒证据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隐瞒事实不等于隐瞒证据,仲裁当事人是否隐瞒事实并不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

(三)如何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其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709号陆某等与何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20)沪01民特681号苏州某公司与常熟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等司法案例,在认定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一方面要从仲裁案件所系争争议来看,例如在所系争争议为合同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是否仅涉及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是否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合意,合意内容是否涉及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从仲裁裁决的结果来看,裁决是否仅对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生影响,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即便每一具体法律关系背后都体现有一定的社会秩序,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引导性,但这种秩序与价值并不直接等同于社会生活中既已存在的公共利益。

(四)如何认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698号李某等与启东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20)沪01民特635号上海某装潢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等,构成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05

法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之一、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未在一定期限内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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