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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税局何力(辽宁省税务局各处处长)


随着避税手段日益复杂,避税环节更加隐蔽,反避税调查面临周期长、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不过,在反避税调查的路上,税务部门依然坚持,实行你“避”,我“追”……



◽ 塑料加工企业出现790万亏损

A塑料加工公司是境外某大型企业在我国辽宁省营口市设立的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办公用树脂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


营口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小组比对A塑料加工公司2005年~2014年10年期间财务报表、涉税数据后发现,该公司按规定在本世纪初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利润水平随之出现了较为异常的大幅度下滑,截至2014年累计亏损790万元。


企业的解释:出现这一情况是因为市场原因,企业生产产品供过于求,为避免出现滞销风险,企业不得已多次采取降价方式销售,因此出现了亏损。(貌似合理)


不过,税务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三大疑点:


1、2005年~2014年间,该企业销售收入和销售订单总体呈现增长态势,何来滞销?


2、同一年度内,为什么会出现与境外关联企业产品交易的销售毛利率远远低于与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的销售毛利率的情况?


3、长期以来,境外关联交易完全成本加成率(利润率水平指标,为企业税前利润与完全成本的比率)均为负数,平均为-10%左右。


税务推断:A塑料加工公司存在违背定价原则,利用关联交易向境外母公司进行不合理利润转移的重大嫌疑。(追定你了)



◽ 会计师事务所方案避重就轻

收到警告后,A塑料加工公司想到了找中介,于是聘请了国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专案组指出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利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了一个调整方案。


从BVD数据库(全球上市公司大型财务数据库,有详细的企业财务报表与行业分析报告)中选取行业及经营相似的大型企业作为可比企业,根据选取的企业近年来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进行综合,选其中间数据作为可比中位值,对A塑料加工公司收入进行可比换算调整——最终得出A塑料加工公司2005年~2014年期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34.44万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66.27万元,利息299.62万元。


◽ “专业”的方案不获通过

对于企业和中介机构提出的自查方案,调查人员认为,该方案以BVD数据库为基础选取可比企业并不科学。重点在于:没有可比性。A塑料加工公司的生产工艺及获利能力在同业中较为突出,方案中所选取的可比企业测算出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中位值,不能客观反映A塑料加工公司的赢利水平。


随后的调查中,检查人员发现,2012年之前,A塑料加工公司生产场地中曾经还有一家企业——F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关键是,F公司与A塑料加工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基本相同,并且同为一家境外母公司的下属企业。正当业务蒸蒸日上的时候,被A塑料加工公司吸收合并。


税务方案:作为“同胞”企业,虽然两企业间有少量的关联交易,但不存在转移利润问题。选取F公司的同期完全成本加成率指标,作为参数来衡量测算A塑料加工公司的境外关联销售利润水平,更为客观并具有合理性。(和自已的“同胞”对比,合情合理)


最后,检查期内A塑料加工公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34.44万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利息合计2087.25万元,比企业测算方案多补缴税款、利息621.36万元。




权威点评

盯住“可比性” 牵住“牛鼻子”


何力(辽宁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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