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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配套费文件(大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问:我公司是大连的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未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 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契税时,不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均应计入计税依据一并申报缴纳契税。


综上,你公司未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计入计税依据一并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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