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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急了!百万亿存量贷款的定价基准为什么赶在年底准备转换?


为深化利率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今天(12月28日)一大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进行布置。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借款人可与银行平等协商,并决定贷款利率“换锚”为LPR还是转为固定利率。

截至2019年11月末,我国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57.56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151.97万亿元。这其中,固定利率贷款占比极少,大部分为浮动利率贷款。那么,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为什么需要转换?到底该如何进行转换?转换之后,对借款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影响?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或许能部分回答这几个疑问。


1.关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19年8月17日,央行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LPR,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参考和定价基准。此前,央行设定了LPR“358”目标(今年9月,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中,将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比例不低于30%;四季度,不低于50%;2020年一季度起,不低于80%)。从执行情况看,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

12月28日央行发布的第30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这表明,推动LPR应用的时间表明显提前,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实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加快和扩大LPR在存量贷款中的应用,使LPR全面成为贷款定价的基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LPR在贷款定价中的关键作用,使贷款利率能更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果,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的转换。2019年8月25日,央行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进行调整,将房贷利率定价基准由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但与一般贷款不同的是,房贷利率实行“下限管理”。



此次,央行在公告及答记者问中,也对房贷定价基准转换提出特别要求。存量房贷定价转换有两种方式:如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则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其中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的利率水平等于原来利率水平;如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转换方式,转换后的房贷利率不得低于原有的利率水平,除非LPR下降(第一种方式)。可以明确的是,2020年房贷利率水平不会下降。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在流动性合理充裕、市场利率有望下行的情况下,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不向房地产市场发出错误信号,同时也有助于控制上升较快的居民部门杠杆率。

3.关于其他存量贷款定价基准的转换。央行明确,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预计初次转换之后,存量贷款的利率执行水平将与转换之前保持基本不变。这有助于推动转换工作顺利进行,也有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2020年货币政策将保持稳健基调,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未来一段时间LPR仍有一定的下行空间。借款人与银行平等协商,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将可能是普遍的方式,这对借款人是相对有利的。

这种相对市场化的方式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更好地为稳增长、稳就业服务。即便借款人与银行协商转换为固定利率,现有的同期限LPR仍然可能是固定利率执行水平的重要参考。其实,这也体现了利率市场化原则,即利率定价相关事项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如果借款人不希望变更贷款合同,可以选择不变更吗?这一点央行公告没有明确。

需要强调的是,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央行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安排,如在时间安排上,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在具体方式上,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借贷双方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对房贷利率,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保持不变等。这些具体的布置与安排,有助于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但挑战仍然很多。

对银行来说,在按照央行要求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应密切跟踪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完善风险定价体系建设,加强利率风险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和盈利结构,提高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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