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gp和lp)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与A中心是否具有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gp认定直接影响到王某某能否要求退还投资以及退还价格的确定。对此,A中心认为其已经与王某某签订合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构成合伙关系,应按照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处理纠纷。两级法院均认为《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普通合伙人,同时未将王某某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双方的交易gp实质为委托理财关系,不形成合伙关系。


首先,《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要求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七十五条规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这表明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和存续的基础,代表着合伙企业与有限有限公司的区别,是债权人信赖合伙性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根本,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普通合伙人。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明确约定,不能够推定得出。普通合伙合伙人人的身份代表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允许这种责任承担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当事人明示作出,当事人实际运营合作事lp项不能推定其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执合伙人行合伙事务,完全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对此应当慎重。







本案中,《合伙协议》未明确普通合伙人,也没lp有将王某某登记为有限合伙人,王某某仅提供资金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实际操作由A中心执行,并明确约定了投资普通资金的赎回方式,双方的合作关系更符合委托理普通财关系,应按照委托理财合同处理双方的纠纷。


有限合伙企业应及时进行企有限业工商登记。有限合伙企业是区退伙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组织,合伙人退伙身份的确认对合伙人内部关系、合伙企业外部的债权人的信赖存在重要影响,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制依赖于工商登记,未登记为有限中合伙人的合伙人,的善意当事人能够向其主张要求承担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关于有限责任的约定仅在合伙人之间产合伙生企业效力。所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全面的的工商登记和是降低风险、规范运企业行的必要手段。


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合伙企业依旧要承担合伙责任。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合伙协议和合伙人经营产生的合伙组织已然存在,即使不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要求责任承担,按照《民法通则》和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同样能得出相近的责任和承担方式,合伙协议关于责任的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够对抗合伙外部人,仅具有内部效力。


合伙关系认定的核心是合伙人损失分担约定,而非利润分配。合伙中的本质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损失,在这其中,损失分担规则是判断合伙关系的更为核心的规则,众多司法实践表明,合伙人可以约定各类合伙利润分配方式,而约定某一合伙人不承担合伙损失的条款要么被认定为无效,要么认定为借贷关系,只有极少数情况下被认定为有效,并且适合伙用情况限制较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