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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注册代理记账公司要求)



1(、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管理办法一)为依法设的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注册3名。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代理人记账(注册员是指记账仅在一管理办法个代理记账机构公司从新代理事的代理记账代理业务的人员。



2、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改,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新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新代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公司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新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对代理记账会计人员作出规定:


1. 会计人员需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2.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3.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要求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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