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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交易市场(化妆品商标转让平台)


□ 董炳和


商标抢注的机会主义源头在于始端。即市场上存在着大量具有商业价值但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包括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姓名等。对于商标恶意抢注,人们可能更关注抢注之“恶”,反而忽略了一个更深层次平台的问题:在我国建立商标注册制度且实行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度已数十年之久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企业化妆品宁愿冒着被抢注的风险,也不在使用前先去申请商标注册呢?一定要先使用、后申请,甚至在使用后也不去申请注册。反观专利,很多企业商标都知道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完成后尽快申请专利,没有几个企业敢冒风险,平台等产品商标转让上市后再去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费用远低专交易市场利,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却远高于申请商标。


商标抢注的出口在于市场需求。商标买卖,有买才有卖。注商标转让册并持有商标是有一定成本的,如果每个人都选择自己去申请商标注册,而不是从他人手里购买,抢注的商标就没有买主,商标抢注就成了有本无利的行为,自然不会有商标人去做。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人们愿意去买商标而不自己申请注册呢?要知道,按照当前的收费标准,自己申请商标的费用通常要低于买商标。


市场主体不愿意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在需要注册商标的时候不愿意自己申请而选择购买,影响因素很多,包括成本与费用、程序的复杂程度、结果的可预期性,以及人们的认识和观念等。这就首先需要我们进一步优化商标注册程序,使之更加便利、透明并且可预期。


商标抢注的获利方式之一是通过侵权诉讼或以侵权诉讼交易市场相威胁,要求在先使用人花费高价“买回”自己的商标,这在性质上已经类似于或接近于讹诈或敲诈勒索了。虽然有不少在先使用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选择法律上的抗争并最终获得成功,但一方面,此类维权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手段有限,被抢注者无法对被抢注的商标本身主张实体权利或将商标收归己有,因而总会有一些被抢注者选择与抢注者进行交易。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制度,为被抢注者提供了一条纾困之路。但如果能更进一步,建立强制性转移制度,将恶意抢注者的申请或注册视同为被抢注者的申请或注册,则既可以使抢注者失去要挟被抢注者的筹码,又可以使后者有额化妆品外的收获,必将鼓励更多被抢注者拒绝与抢注者谈判妥协,抢注者获利的机会就会大为减少。这就堵住了恶意抢注的“出口”,减少了恶意抢注者的获利机会,增加其法律风险,从而有效抑制抢注冲动。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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