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涉税事税务登记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临时该如何办理税务注销呢?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需要送的登记证资料不齐)的,个人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个人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临时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注册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吗人纳税务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税务登记合市场监管部门简需要易登记证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注册理清税证明。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注销票注销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税务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吗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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