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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证注销资料(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税务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该如何办理税务注销呢?




一是资料对无欠税(滞纳金临时)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部门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例如登记证,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证明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出具,直接向市场出具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注销一)《税务税务登记登记证》正(副)本、《临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证临时》正注销(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证明定原件(复印件);


(三)的上级主管部门批税务复登记证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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