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如何成立一家主播经验公司(自己做主播和加入公司主播)


前言



▲网络直播经纪公司(MCN机构)法律风险分析


一、网络直播公司(MCN机构经验)简介


▲MCN(Muti-Channel Network)起源于USA,其模式本质是一个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其前身可以追溯到UGC、PGC和OGC时代。所谓UGC是用户展示自己的原创内容,例如原创微博,知乎问答等。PGC是有一定专业能力者生产的内容,例如经验分享或者测评等。OGC是为职业工作者制作的内容,常见的有新闻网站,新闻客户端等等。UGC、PGC和OGC间没有特别明确的边界公司,完全可能存在双边融合。


▲MCN主要是以经纪模式为主,通俗一点讲就是帮助短视频等网红实现流量变现。就国内的MCN而言,主要功能集中在包装、营销、推广、变现。MCN公司形成一套适应市场的生产模式,把优质内容接过来,加以包装,形成完全符合市场的内容,再投放,最后达到变现的目的。成熟的MCN机构往往具备模版化、工业化的生产机制,同时具有很强的流量采购能力。


▲近年来,网红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近段时间来,抖音头部流量密码“浪胃仙”经验出走引起的纠纷,将MCN与KOL之间的爱恨情仇映一家入公众视野。因此,在了解MCN行业的商业逻辑和发展情况下,透析MCN行业的法律风险显得有其必要性。


二、网络直播公司(MCN机构)与主播间的爱恨离愁


(一)若即若离:劳动or合作关系?


1.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MCN机构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MCN机构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MCN机构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


2.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为判断标准


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显性因素就是签订了劳动合如何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正常情况下应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各项内容。MCN机构与主播往往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且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中的主播各项要素,故无法通过显性的劳动合同判断双方关系,需另循解决思路。


一般而言,我们将劳动关系定义为以劳动力的给付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作为内容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作为建立彼此关系的前提,强调劳资双方存在主观上的合意,劳动关系以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作为认定标准。


(1)人身隶属性: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人身隶属性主要体现在网络主播是否受MCN机构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后者对前者有无劳动力支配权


(2)经济从属性:商事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合作双方共享利益亦共担风险


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哦




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哦


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哦


(二)和高额“跳槽”违约金:达摩利斯之剑?


1、网络主播单方终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网络主播未按经纪人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擅自离开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同所成立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结论的前提是网络主播与MCN机构构成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若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那么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


2、在网络主播跳槽纠纷中,对违约金条款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公司思自治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指导,综合考虑互联网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违约的恶意与收益、竞争平台的恶性挖角等因素,综合认定违约金数额


很多案件显示,合同签订之后,在被诉讼违约之前,当事人都没有对违约条款提出异议,到了诉讼中再说签约能力不足,签约时处于劣势等,这些辩解往往都是薄弱的,不足以形成对抗合同效力的效果。如何综合认定违约金数额,应当从从缔约能力、公平性等多个角度理解。




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哦


(1)从缔约能力分析,主播的缔约能力并不比MCN机构弱。当红主播在网络直播行业沉浸了多年,对该行业有相当的认知水平,MCN机构与主播共同诞生、相互依存,在经验上根本并不存在所谓优势。在签订合同时,主播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邀请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积极参与协商及订立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对自己的签约行为作出理性的判断。


(2)从公平性分析,合同并无显失公平。MCN机构要求主播与其独家合作的对价是MCN机构对主如何播进行长期的培训和资源的提供,即主播选择与MCN机构签订合约的目的在于借助平台来获得更多的宣传、积攒更多的人气以及获得更好的收益,MCN机构为其提供直播台、宣传资源进成立而要求独家享有主播的全部演艺事业经纪权并无不妥,MCN机构出于管理角度对主播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反之,在网络直播竞争巨大的情况下,MCN机构对优秀主播的需求很大,主播的谈判能力并不比MCN机构弱。如果MCN机构在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胁迫、欺诈、占有经验上的优势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网络主播完全有空间与MCN机构进行协商或者选择不签约。但如赋予主播以未实现成名效应或在成名效应后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对于前期投入成本的MCN机构而言亦不公平。一个优秀的MCN机构对于主播知名度的提高非常关键,机构通过自身的资源和脉络对主播进行包装、推广,对提高主播在行业内的知名度是必不可少的,而签约当时主播也恰恰是为了寻求这样的机会。


因此,合约内容对主播来说并非不公平,反而是经双方平等协商、自主选择的结果,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主播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条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主播和直播平台均有约束力,网络平台与主播都必须恪守。


3、主播违约跳槽造成MCN机构的损失,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还应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后,在协议履行期内自己做在同类竞争机构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主播违约跳槽造成MCN机构损失,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一家具体损失,而且就具体金额而言,鉴于主播跳槽所导致的损失难以量化,亦不应对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网络主播未经签约公司同意,擅自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并进行直播,带走签约公司大量活跃用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该签约公司承担预期利益损失的责任


图片如有侵权,请自己做联系小编哦


三、网络直播公司(MCN机构)与其他合作公司的


(一)直播服务提供者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以关注度较低、粉丝数量较小的网络主播替换合同约定人选的,原则上构成违约


商家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直播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网络主播名单,直播服务提供者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以关注度较低、粉丝数量较小的网络主播替换合同约定人选的,原则上构成违约,除非直播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替换主播行为可以达到相同加入或相似推广效果,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和及履行效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可参考合同目的、当事人约定及实际直播效果,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



(二加入)销售方向直播方支付服务费,直播方应依照双方确认的约定完成直播合作任务,但直播方的网络直播带货未达约定销售标准的,构成违约,销售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直播方退还服务费用


销售方向直播方支付服务费主播,直播方应依照双方确认的约定完成直播合作任务。但直播方的网络直播带货未达约定销售标准的,属于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销售方有权要求直播方退还其服务费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