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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台湾(台湾人个人所得税在大陆如何计算)


马晓光指出,台胞在大陆工作、经商,与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一说。关于台胞台商关心的新税法相关问题,我在此再做一些说明:


一是台胞在申请居民居住证时的“合法稳定住所”,并不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说的“有住所”。台胞在大陆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但因为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返回台湾的,原则上视为“无住所”的个人,不据此认定为大陆的税收居民。


二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延续并优化了原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优惠政策,对无住所个人来大陆境内短于6年者,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


三是此次改革全面实施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起征点,调整了税率表,增加了专项的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和生活上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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