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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一、法人财产权包含哪些


出资人向企业法人出资的意图是营利,是将产业交给法人运营和承当民事责任,而不是将产业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力。授予法人的权力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力就是出资人的股权。


法人财产权详细包含:


1、法人有承受全体出资人出资产业的权力(在法人设立之初也能够这样说,法人有哪些品种的财产权取决于出资人出资什么样的产业)。


2、法人有将承受的出资产业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力。


3、有以法人的名义运营该产业的权力。


4、有以承受的出资产业和法人的日后堆集,既法人名下的全部产业承当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力。


二、法人的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安排,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令赋予法令人格的安排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底子区别。它可所以个人的集合体,也可所以产业的集合体。不以安排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经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力,设定和承当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停止时消除。


3、依法独立享用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能够自己的名义独立享用权力和承当义务。


4、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安排和其它安排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则,法人以其全部产业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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