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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问开不开票(开票开户银行可以不填吗)

很多人都知道啊,企业和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要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那企业跟银行之间发生交易呢?是不是也要向银行索取发票才行?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原因是什么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啊,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简单来说,就是不考虑其他情况,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境内发生的支出


(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企业发生的银行支出啊,一般有贷款利息支出、银行承兑贴现支出、汇兑及票据手续费支出等,以前呢,以银行的自制票据作为税前扣除支出,税务机关也默认了该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是啊,在28号公告发布以后,该类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应当引起重视。银行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各类收入,如利息收入、贴现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均应缴纳增值税。因此,相对应企业发生的该类支出,应当要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的财务人员并没有了解新规,仍然以银行自制的票据进行税前扣除,有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呢?根据28号公告规定啊,企业可以要求银行补开、换开发票。




理论上来说,银行可以开具发票,但实际操作时可能会遇见一些问题。比如说,企业6月份发生了一笔银行利息支出一万元,当时没有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9月份才向银行索取发票。但是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一万元在6月份就要申报缴纳增值税。9月份重新开具发票,正常操作应该是先将6月份的发票红冲才可以开具。但6月份一般是没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时将该收入填列附表一“未开票收入”中进行申报。9月份换开发票意味着“未开票收入”栏应填写红字,但这样又不符合增值税申报的相关规定,重新开具发票可能会有麻烦。因此,企业在发生银行利息支出或手续费支出时,最好及时向银行索取发票。



在企业跟银行的业务往来中啊,利息支出是重头戏。那么,利息支出该如何索取发票呢?


首先啊,如果企业支付给银行的是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的利息,客观上考虑到营业税已经取消,再要求取得营业税期间的利息发票是不够切实可行的。可以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中“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的规定,向银行索取税率栏标注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如果支付的是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鉴于增值税对发票管理的严格要求,建议企业啊,向银行索取相关增值税利息的发票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那,如果银行是利用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向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授信的呢?这种情况下,就以2018年1月1日为节点加以考虑。2018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17】56号文相关规定,理财资金作为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此时应以理财产品,也就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纳税人,由管理人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具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原本应当适用于3%的简易征收率,但是由于银行作为管理人和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发生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少税务机关认可这适用免征增值税,此时应由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具免税的利息发票,也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说完重头戏利息支出,再来说说手续费吧。在企业跟银行的业务往来中啊,手续费支出相对于利息支出来说金额不大,每次就只有几块钱。企业的会计们啊,要么是觉得麻烦,要么是说银行不给开。还有一些会计,竟然不知道手续费可以扣除。那么,有规定说银行可以不开发票吗?有规定说金额小就不用开发票吗?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注释规定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所以啊,提供了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是有义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企业没有用发票进行账务处理,那么就会存在企业所得税被纳税调增的可能。


所以说,千万不要相信什么不能开票的借口,银行也是企业,如果其他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发票,你接收吗?为什么银行要例外呢?它例外了,税务机关调整你的所得税,谁来负责呢?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作适当调整后,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25%的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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