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周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执行年化综合实际利率13.08%,按24期等额本息还款,并以格式条款约定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原告周某认为,以等额本息方式每期归还部分本金,剩余本金应逐期递减,但贷款合同格式条款计算每期偿还利息均按初始本金15万元核算,其已偿还的23期本息超出按照合同载明的利率计算的款项金额,周某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款项1万多元。
反复协调未果,周某于2020年10月将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案涉贷款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约定“等额本息”的具体计算公式。原告在签约时及后续23期还款过程中均未提出任何口头或书面异议,双方签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导致合同签署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贷款合同明示的贷款年化利率是13.08%,以等额本息形式还款,同时,格式条款规定每期还款利息都以初始贷款本金来计算,此格式条款改变了等额本息每期利息应按期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的通常计算方式,年化利率近23.39%,导致实际贷款利率严重高于合同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加重了贷款人的还款负担。
法官提醒:严格执行明示贷款年化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