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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企业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资不抵债股权转让要交个税吗)

前言:笔者最近代理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未收回资金只能依据仲裁条款起诉公司,但该公司无偿还能力,而该公司两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在诉讼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他人意图逃避债务,那么未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转让债权,公司债务谁来还?



裁判要旨:未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仍然要对公司债务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简介


1、2014年5月6日,原告张海兵与被告武政岐签订《地板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张海兵为设立被告经园公司的需要,为其铺装地板,合同总价款为388004元;


2、2014年8月4日,被告经园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为被告张建红、被告武政岐,其中被告张建红认缴出资60万元,被告武政岐认缴出资30万元。经园公司设立后,公司股权结构进行了两次变更,公司现股东为被告冯海红与被告焦旭琴,其中,被告冯海红认缴额为54.9万元,被告焦旭琴认缴额为35.1万元,以上股东均未实缴出资;


3、张海兵履行了铺装地板的合同义务,但被告经园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余款,截止2016年6月14日,尚欠余款119962元。


4、本案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太原经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兵地板材料及工程款119962元。被告武政岐、张建红、焦旭琴、冯海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经验


1、足额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公司以及债权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另外,股东出资务必要在自己的账户向公司指定账户注资,避免通过他人账户间接注资,以免混淆出资主体和出资用途。


2、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并不能免除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即使其已经转让了全部股权,其仍应当对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部分承担责任。


3、对于股权的受让方来讲,其在受让股权之前务必要做尽职调查,核查转让方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出资,以房产、土地、设备、知识产权等出资的是否已经履行了评估、交付、登记等手续,否则受让人极有可能与转让人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才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遇到像笔者代理的案件,囿于仲裁严格的相对性无法直接起诉各股东,就没有办法了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案件在做出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唯一的办法。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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