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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客服(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官网)


1.问: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后,是否需要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应披露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应当每30日公告一次本次重组的下列最新进展情况,直至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一)各方就交易方案的商议情况;


(二)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三)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者意向协议,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者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者变更;


(四)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事前审批意见;


(五)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六)已披露交易标的的公司,更换、增加、减少交易标的,应当披露拟变更标的的具体情况、变更原因,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


(七)变更证券服务机构;


(八)其他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


同时,公告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或者交易对方中止、取消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公司披露重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参照上述内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问:主板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披露高送转方案?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5.13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


(二)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3.问:公众投资者如何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答:募集期内,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方式与现行LOF基金认购方式一致。


4.问: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多少时深交所会对外披露?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深交所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5.问:深交所是否支持通过电子系统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规定,股份协议转让双方可通过电子系统、现场或者邮寄方式向本所提交完备的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办理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所相关办理指南要求。通过电子系统办理的,转让双方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


6.问:期权交易中的到期日、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和行权交收日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2.5条、第5.13条规定,深市期权的到期日与最后交易日、行权日相同,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深交所休市日则顺延至次一交易日。这是股票期权合约有效的最后日期,也是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使权利的日期。若期权买方在这一天未行使权利,则合约失效,此后期权买方不再享有权利,期权卖方不再承担义务。


行权交收日是期权买方行权后,完成行权交收的日期。深市ETF期权的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7.问:债券交易申报数量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债券交易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债券现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万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卖出时不足10万元面额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二)采用点击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万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三)采用询价成交、竞买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整数倍;


(四)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债券现券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元面额,且为100元面额整数倍;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五)债券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亿元面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将于2022年4月25日正式实施。


8.问: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公告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公告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研究公告。公告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信息披露窗口,内容丰富且具有一定专业性,投资者通篇认真研读公告内容可以防止错过公告中关键信息;


二是重视公告中的数据。公告中的财务数据是判断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数据信息与文字相比更客观,投资者应着重关注财务报表等数据内容;


三是关注公告中的时间。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告中的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股东大会投票日期等重要时间节点,必要时做好记录;


四是重视公告揭示的风险,基于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合理判断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9.问:深交所官网—市场总貌栏目披露的主板和创业板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包含优先股吗?


答:市场总貌栏目中主板和创业板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不包含优先股。


10.问:网下投资者在认购缴款时要注意些什么?


答: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规定,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进行缴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11.问: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向创业板转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转板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12.问: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开立或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时,该如何计算异常交易的相关指标?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13.问:什么是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


答:是指符合《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公开征集的股东权利以表决权、提案权为限。征集过程需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与深交所自律规则的要求。


14.问: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结算资金账户的询证业务?


答:境内结算参与机构办理流程为:


1.首先登录公司电子平台(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


2.然后报备其签约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电子平台菜单为结算参与人业务→签约会计师事务所申报);


3.最后提交询证申请(电子平台菜单为结算参与人业务→询证);


4.将询证结果交会计师事务所。


境外结算参与机构办理流程为:


会计师事务所询证B股相关账户余额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15.问:中国结算如何公布标准券折算率?


答:中国结算通过以下途径公布折算率:1、中国结算官网每日日终公布折算率文件,T 2日适用,投资者可登陆中国结算官网查看;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向结算参与人发布的结算系统文件中,广播类信息库(SJSGB.dbf)中广播类别为“ZS”的数据为折算率数据,结算参与人可通过该文件查看。


16.问:疫情期间如何获取中国结算出具的查询证明?


17.问:高管信息如何查询?


答:证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申报高管信息后,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发行人业务-数据查询业务-主动下发类-高管信息查询”菜单,查看相关高管的持股、锁定比例、上任离任等信息。每日推送:《高管持股及锁定股数明细表》《高管可转让额度》;有变化时主动推送:《高管信息变更确认通知》《高管新开证券账户信息》;每年年末推送:《高管年度可转让额度核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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