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docx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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