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解读)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docx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