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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消费品退税整政策(消费税出口退税的政策和适用范围)

一、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已出口的货物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三、如何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生产企业提供《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出口发票;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外贸企业提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如何申报退税?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五、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未在规定时限申报退税有何影响?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七、截至目前还有哪些行政审批项目需要走审批程序?


答: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剩余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如下: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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