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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律协202027号(桂律协202111号通知内容)

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莫元凯、蒋刚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王丕琪律师解答:


莫元凯、蒋刚华经过密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莫元凯、蒋刚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抢到被害人财物,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莫元凯、蒋刚华经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莫元凯行为积极,是抢劫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作用突出,是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蒋刚华在抢劫活动中负责外围接应,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莫元凯、蒋刚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丕琪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现为天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省律协理事。担任多家行政单位和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政府法律事务及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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