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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劳务费(青岛劳务费发票)


据悉,王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在爱美医院下辖的城阳维普医院从事体检工作,于2019年1月份离职。期间,爱美医院拖欠王某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合计6个月的工资未发放,合计人民币32395.35元。


王某后来经过讨要,爱美医院于2019年2月2日支付了王某4755元,但仍拖欠王某工资27640.35元。王某又多次讨要剩余未给到手的工资,均被爱美医院以种种理由拒付。


王某离职时,爱美医院向其出具“实际未发工资月明细”一份,该明细中记载了王某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每月应发的工资额,共计32395.35元。王某持该明细将爱美医院起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爱美医院支付拖欠的工资27640.35元。


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爱美医院给付某劳务费2764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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