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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车位确认收入时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时点)

[闽南网]


柳州盛世中华小区贴出的要拍卖车位的公告


庞先生说,2014年10月14日,房开公司开盘出卖车位,并跟业主说车位没有产权,出售的是车位的使用权,每个车位的价格是8万多元,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能少1万元左右。尽管车位没有产权,但使用权到2079年才到期,虽有异议,但很多业主还是掏钱购买了,并且大多数都是选择一次性付款。他也一次性付款7万元购买了车位,并跟房开签订了一份《盛世中华B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书》,不过,付钱后房开只给他开具了一份收据,并没有开具发票。


“谁能想到,车位仅使用了四五年,现在突然说要被拍卖了。”梁先生说,他也是开盘当天购买的车位,共花了8.1万元,他选择的是分期付款,即按照房开的要求,用信用卡借款,借出的钱给了房开,然后他分5期归还银行。如今余款已付清,但没想到突然被告知,车位要被拍卖了。对此,他们认为当时购买车位的时候,就被房开蒙骗了,“难怪房开说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原来产权可能被房开拿去抵押借款了。”


大部分车位为业主购买


近日,记者来到盛世中华二期物业办公室,看到一大帮业主正聚集在一起商讨对策。


记者看到,在小区门口和物业办公室门口均张贴着柳南区人民法院贴出的公告及拟拍卖的车位编号,其中车位编号从B001到B572止,共572个车位。


公告的内容大致为“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拍卖被执行人银阳公司位于航五路2号盛世中华B区地下车位,请车位的使用人、占有人于3月15日前迁出车位。逾期将依法强制清理。”


从已登记的业主的情况来看,在这572个车位中,大部分是业主购买下来的。公告显示,业主如有异议,可在3月5日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据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此前,他们并不知道此事,看到法院贴出的公告后,他们就通知业主尽快提交材料到物业处,由物业统一帮提交到法院,目前已有200多位业主提交了材料。


房开负责人已失联多年


从业主提供的《盛世中华B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书》上,记者看到,购买车位使用权可分两种方式付款,一种是一次性付款,一种是分期付款。车位的交付并使用时间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79年。


业主花钱购买的车位,尽管只有使用权,但在使用期还未到的情况下,缘何要遭到拍卖呢?


18日上午8点多,记者找到位于屏山大道95号鞍山大厦11楼的银阳公司,发现没有人员上班。


21日,记者再次找到该公司,发现只有一人在上班。该名工作人员说,公司只剩下她一人在上班,帮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事宜。对于记者反映地下车位要被拍卖的问题,她表示不清楚,也不懂问谁,公司负责人李正银已经跑了,很多年联系不上了,主要是欠了很多债务,有民间借贷也有银行借贷。从2014年起,公司各种债务的官司就不断。至于公司是先把车位使用权卖了,再抵押借贷的,还是先抵押借贷再出售,她表示不清楚。


23日,记者联系到负责此案的柳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齐女士。她表示,贴出公告就是告知业主,如有异议就提交材料,法院将根据业主提交材料的审查情况,最终才能决定车位的拍卖事宜。此案涉及的是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还发生过转移。整个案件从判决到执行有一个过程,都是在走法律程序。


涉多起纠纷列经营异常


记者从“天眼查”搜索到,该案原告为一家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审理时间是2014年8月,判决书文号为“(2015)南民初(二)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而被告方银阳房开至今未执行判决。


从“天眼查”上,记者还搜索到,银阳公司涉及司法拍卖有360多起,法律诉讼130多起,失信信息13起,经营异常1起。记者查询发现,其涉及的法律诉讼几乎全部与借款有关,所涉及的债权人有个人、公司以及银行,并且金额都不小。


在这13起失信信息中,案号为“(2014)鱼执字第01174号”的案件内容显示为,银阳公司、李正银向他人借款770万元及该款利息214.2万元,合计984.2万元。经法院调解,要求银阳公司、李正银于2014年12月14日前付清,但被告全部未履行。


(2016)桂0204民初7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公告显示,因被告人李正银下落不明,依规以公告形式送达判决书,要求被告李正银、银阳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以本金300万元按年息12%从2014年6月29日起算至付清该款项止。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者查询到,银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正银,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系统显示银阳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律师:如先租再抵押业主可要求法院停止查封车库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使用权买卖协议》只约定使用权的转让,并未约定车库所有权转让,因此该协议属于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业主实际上并未取得车库的所有权。


如果是开发商先将车库抵押后再出租给业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作为抵押物的车库,将在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作为抵押物拍卖执行,但是业主可以另行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是开发商先将车库出租给业主后,再抵押给他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的规定,由于业主是有权继续使用车库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查封车库。


黄华律师提醒,业主购买车库时,应与开发商签订车库所有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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