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非货币出资办理过户手续((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在公司设立时,设立的股东有全面真实出资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常看到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义务的现象,很多人分不清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那么,如何界定股东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股东要承担什么后果?



广东国晖(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李志远律师解答: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虚假出资是指根本就不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包括虚假出资。


出资不实的认定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非货币财产未过户至公司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2、将公司往来款作为股东对公司增资,构成虚假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将公司经营中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出资的,法院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3、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款,待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应认定出资不实。


李志远律师解析:


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所以,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都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都是虚假出资不实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该股东除名,虚假出资是指根本就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包括虚假出资。


从业二十五年,擅长经济、民事、刑事案件代理,私人法律顾问、公司法务等业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