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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个人所得税切换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的途径如下所示:


简易申报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实现途径有两种:


一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人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方式;


二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核定的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便利纳税的方式。


简易申报的流程如下所示:


1、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2)上期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申报方式材料(首次核定的除外);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简易申报申请要求,填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行简易申报。


3、申报


(1)采取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纳税申报,无须报送纳税申报表。


(2)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定期定额部分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发票额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确定,可以将纳税申报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或1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4)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季度、半年或1年)内实际经营额高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含本数)的,必须于核定期满后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


4、资料归档


工作完成后将申报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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