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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包合同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外包合同与个人签订有有效吗)





目前,有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常常采用签订外包合同、承揽协议、劳务合同等方式试图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该协议就否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呢?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下面我们企业就来讲讲。


2020年3月江苏某软件公司发布招聘公开信息,载明招聘档案管理员,平均月薪3000-5000元,陈某获悉招聘后投递简历并订有参加面试。2020年3月20日该软件公司向陈某发送了《录用通知》,3月23日陈某应邀到岗,同日双方签订了《个体户外包业务新协议》,约定将该岗位工作任务外包给陈某;陈某作与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社保;软件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向陈某支个人付劳动报酬;并明确要求陈某遵守软件公司相关管理规范、工作纪律及作业规范实签订行计件结算,对其进行绩效考核。2020年6月28日陈某以软件公司未依外包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双方之签订间的劳动合同工商户。2020年7月6日,陈某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后陈某将该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订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补合发并支付原告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截至庭审时陈某并未办理任何个体户登记手续。





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江苏某软件公司于个体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有效日支付陈某工资3285.24元,被告江苏某软件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起支付陈某经济补偿101同和0元外包。法院如此判决是基于如下考量:


一、陈某和某软件公司都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适合同格。


二合同、劳动者陈个人某和某软件公司有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有本着建立劳动关系为吗目的进行的招聘、应聘和录用协议。


三、陈某和某软件公司所签协议虽名为外包业务协议,但明确约定陈某须以被告员工身份开展工作,接受个体其各项规章制度约束,服从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接受其绩效考核吗并领取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据与此法院认为:该软件公司在招用陈某后与陈某签订外包业务协议的行为系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合关规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软件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工商户义务,并据此支持了同和陈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有效





最后说一句:追求企业效益无可厚非,但不能放弃该有的社会责任担当,也希望在新用工模式下,政府部门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应及时跟进企业,不断完善,不能再“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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