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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多少年(采矿证3年有效期什么意思)

业务领域:提供矿产资源领域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矿山、矿企开办、经营、关停过程中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纠纷;因探矿权、采矿权引发的民商矿山事争非煤议;矿证企内部改制、重组以及合伙人、股东权益纠纷。


金牌律师:冯凯律师,北京矿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中国70意思华诞暨中采矿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矿山法律年鉴》年鉴人物;《非煤一线》栏目、《律师来了》栏目、《法律与生活》栏目特邀嘉宾。


某公司有效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2007年12月某公司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证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亦未办理。


后来,某3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县政国土发(20xx)xx号“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安全决定”,含某公司。某公司遂提请行政复议。随后,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市国土复字(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以上“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决安全定”。该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某公司再次向某县国土资什么源局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许可证,并请求赔偿。而后,某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后行政相对人如何取得许可证及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相应法定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案判什么决生效后如果某县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许可证该判决,某公司提出强有效期制执行申请,依据《行采矿政许可证诉讼法》关于判决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仍无法实现某公司要求某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已依法延续采矿许可证的诉求。因此,有必要从多少年立法的层面细化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2款中关于准予延续后行政相对人如何取得许可证及行政机关3年应当履多少年行意思的相应法定义务的法律规定,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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