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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开户银行是基本账户吗(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是人民币账户吗)




1、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如何?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征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5、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6、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撤回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前,应向出口退(免)税综合受理岗提出结清税款申请。(其中城区外贸企业至市局进出口处出口退(免)税综合受理岗,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的外贸企业分别至主管区局出口退(免)税综合受理岗)


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对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处理,待结清税款完成并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凭着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7、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申请;


2)出口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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