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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中国银行开户行(平山县中国银行开户行名称)

梁某明原为某银行桂平市一乡镇网点的保安。2015年5月14日10点左右,梁某明在上班巡视过程中发现网点内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内有一张银行卡并能取款,因一时贪心,即输入5000元的取款金额,将属于李某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取走,并藏匿在自己所穿的鞋中。同日下午,梁某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近日,被告人梁某明被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使用信用卡诈骗,包括对人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和对机器即自动取款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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