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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银行查询(邮政储蓄网上银行开户行查询)


法院一审认定使用密码交易视持卡人本人所为。


叶国强26次转账记录。


鉴定意见显示,取款凭证中的客户签名系客户经理填写。


焦点1


鉴定书显示取款签名非储户本人所写


2017年5月14日,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2张银行卡取款凭证中客户签名的签字是叶国强所写。胡先生与叶女士认为,叶国强诈骗之所以能得逞,与银行方面违规操作转账有关,因此,叶女士将叶国强当时所任职的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万元以及利息530余万元。


叶女士在诉状中称,她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青田支行答辩称,叶女士与胡先生是夫妻关系,胡先生与叶国强是朋友关系,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口头委托理财关系。2010年,胡先生以叶女士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卡与密码都是胡先生主动告诉叶国强的,法院已经认定叶国强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并进行退赔钱款。


青田支行一直合法办理相关业务。叶国强当时接受委托凭卡凭密码对卡内资金进行操作,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应该承担责任。


焦点2


法院一审认定转账结果视储户本人交易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丽水中级人民法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叶女士是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还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鉴于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该院最终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叶女士的代理律师张慧敏表示,从叶国强转款的凭证来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柜员、主管、审核三人签字,而每次人员都不同,有39人为叶国强办理过转款,对于叶国强是否有代理权,银行方应当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但30余名银行专员却无一人审查出叶国强无代理权限。并且在答辩中故意回避叶国强代为签字这一细节问题。


此外,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银行出具的《借记卡章程》所规范,其中第四条表述为“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此应视为1900余万的转账为叶女士本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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